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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各项权益侵权责任法为游客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20-03-20 10:54:06 阅读: 来源:轮毂厂家

明确各项权益伴你一路舒心

为游客保驾护航

□洪灶发本报记者曾祥素

正值七八月旅游高峰期,美景连连,游客如织。而每年,旅游的结果却往往是有苦有乐,有喜有忧。游客权益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旅游纠纷事件在相关政府部门、消协以及法院等都有不少的记录。与往年不同,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为游客维权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了解并读懂相关法条,知道自己权益所在,有助于旅游之前或过程中,提出主张,保障旅游质量。即使不得已遭受权益侵害时,也能做到心中有数,依法维权。

旅游侵权优先受偿权

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在上述情形下坚持“私权优先”的原则在我国立法中多有体现,如第36条和第215条均有关于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情形下,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私权优先”的原则对于旅游者的权益保障具有现实必要性。

旅途中,游客可能会遇到旅行社在对其权利进行侵害,又同时被旅游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形,游客向旅行社主张权利时,旅行社多以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款等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这时,游客即可依据上述法条,要求旅行社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先支付侵权赔偿,然后再向旅游管理部门交纳罚款。

未尽安保义务游客请求赔偿权

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该法条的规定,包含了旅游者经常出现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或者民间自发活动情形下的管理人或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依据损害发生的原因和不同情形进行规定,对游客权利保障意义深远。

安全保障义务是义务人最基本的法定义务,是应当达到的最低要求。宾馆、商场等场所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不得通过约定免除该项义务,或者降低保障标准从而给游客权利造成侵害。

旅游购物缺陷产品受偿权

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2条又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上述规定,为旅游中经常发生的旅行社安排购物时的游客权利保障提供了维权指南。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生产者与销售者互相享有追偿权,但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情况下,应由销售者承担责任。

关于旅行时发生的产品缺陷侵权事件,游客在维权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务必在法定期间内主张赔偿权利。依据规定,产品缺陷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赔偿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丧失,但尚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二,社会团体、质量认证机构等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产品存有缺陷致损的,应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在维权诉讼中,游客可将生产者、销售者和承诺担保者列为共同被告,从而更有利于权利实现。第三,对使用他人营业执照从事销售的商户,受害游客可以向提供缺陷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该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主张权利。第四,产品责任解决机制多元化,游客可通过协商、投诉、向相关部门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也可以依双方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诉讼。

景区林木折断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90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实施之后,旅游者在风景区如遇林木折断致害的,如林木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条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将民事责任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游客因无法证明加害人过错而不能获赔的问题,为游客权利救济提供有力途径。

虽然采取过错推定原则,但当游客因景区林木折断造成损害向风景区主张权利时,仍需就相关受损事实及其与林木折断之间因果关系提交相应的证据。对于责任承担情况,具体而言: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林木折断的,林木管理人可以免除其责任;因第三人过错,也可免除林木管理人责任,受害游客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若林木管理人没有过错而由于游客自身原因,如某树木区域已设明显危险警示标志,游客为了拍摄远景而进入该区域造成林木折断自己受损的,林木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对于林木管理人和游客同时存在过错的,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管理人的责任。

游客精神损害赔偿权

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虽然、、等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但第一次在立法上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保护人权的立法理念。

游客就精神损害主张受偿权的,应明确:首先,游客是“人身权益”而并非“财产权益”受损;其次,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且无违法阻却事由,如不存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再次,精神损害与侵害行为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与人的主观认识无关;最后,必须是“严重”精神损害,如严重伤残所致精神损害或人格贬损导致神经错乱、精神分裂等影响生活工作的情形。游客受害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依据第18条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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